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为7%.凡1998年7月1日以后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论运输发票何时开具、其所注明的运输费用是否已经支付,均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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