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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客运合同的主要内容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67次 发布时间:2021-06-29

【出租车客运合同】出租车客运合同的主要内容
承运人的权利和主要义务
承运人的主要权利是收取运费。其义务则相对复杂,我国合同法对于出租车运输合同的营运人的义务规定并不明确,但日常生活中,出租司机故意扰路和其他欺骗乘客的行为亦多有发生。结合具体实践来说,出租车客运合同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不得拒载义务。必须明确是的,这里所讲的不得拒载义务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在没有合理情况下,司机不得中途停止运输。而不是指在乘客招手时司机拒绝搭载,司机在这种情况下的拒绝行为如:遇到熟悉的客人而要求陌生的客人下车;遇到长途客人而拒绝运送短途客车,遇见女乘客而拒绝搭载男乘客或恰恰相反;遇见外国乘客而拒绝搭载本国乘客或反之等。
2、不得绕路义务。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乘客、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在出租车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必须遵照日常生活习惯或地理上的路线,以最方便和快捷的方式将乘客及其行李送到目的地。除非遇有交通管制、道路阻塞、乘客同意等情况以外,不得弯道绕路以赚取额外的路费。
3、谨慎驾驶义务。承运人必须严格依照有关交通法规的规定,谨慎地驾驶车辆,将乘客其行李安全送到目的地。此义务包括,司机本人不得酒后驾驶汽车,不得闯红灯、不得逆行,不得超过道路的限定速度高速行驶。还应包括,检查乘客是否系好安全带,是否关闭好车门;提醒乘客不要在行进中将身体的某一部位伸出窗外,提醒乘客注意扶好扶手以避免急刹车、急拐弯时受伤等。
4、提供适载车辆义务。即承运人的出租车辆必须处于良好状态,适合于进行运送乘客的客运业务。当车辆出现以下任一问题时,即应该被视为车辆不适载:如发动机有故障、车辆的刹车失灵、方向盘不灵活、车门难以正常闭合、玻璃晃动有可能脱落、车内卫生状况不佳等。当出现这些问题时,即使双方已达成客运合同的合意,乘客亦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即拒绝继续乘车,并且,不论车辆是否启动和行驶,都可以无须支付运费或其他费用。
乘客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乘客来说,其主要的权利是要求承运人将自己安全、及时地送到目的地。首先,乘客享有乘车安全的权利。并且,这一乘车安全的权利延及其随身携带的行李,司机对自己任何驾车上的过失所导致的乘客损害,都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其次,乘客有要求承运人将自己及时送达目的地的权利。承运人在承运的过程中不得有不合理的迟延,不得中途停车去处理私人业务。如果因为承运人的故意拖延致使乘客不能及时到达目的地,则承运人必须承担乘客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根据合同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承运人的损害赔偿应限定在他所预见到的范围。至于其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行业惯例,乘客的主要义务应包括以下内容:
1、支付乘车费用和相关费用的义务。这是乘客的最基本的义务。在计程运输时,车费应为计价器显示的价格,议价的其他方式的运输应为双方约定的价格。另外,按照行业惯例,过桥梁、隧道的费用应由乘客支付。至于车辆的油耗、司机因驾驶过失产生的额外费用以及返程费用则由承运人自己承担。
2、危险品声明与告义务。出租车客运合同是客运合同,如果根据合同法关于客运合同的乘客不得随身携带或在行李中夹带危险品的规定,则乘客不得携带任何包含有一定危险性在内的日用品搭乘出租车,但在事实上这是难以做到的。我们认为,出租车客运合同不同于铁路、航空等大规模公共运输。乘客携带少量具有定危险性的物品登车,只要承运人同意搭裁,合同依然可以成立。铁路、轮船、航空等大规模公共运输为公共安全计,并且考虑到对众多旅客检查的难度,严格限制个别乘客携带危险品上车是完全必要的。而出租车为小范围运输,司机对于乘客所携带物品的危险性易于检查,并可以对这些物品的危险程度做出合理的判断,是否同意承运人取决于司机本人。当然,乘客则必须将携带物品的事实告诉承运人,以便其作出相应的判断。如果乘客不将该事实告知司机,并因而对司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失害,则他必须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反之,造成自身损害的,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3、不干涉驾驶义务。乘客不得要求取代司机自己驾驶车辆,不得要求司机超速、越道、逆向行使,不得要求司机闯红灯,不得无端和恶意指责司机驾驶技术,不得干扰司机驾驶。如果因此给承运人造成损害,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给自己造成损害的,承运人不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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