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对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有:
1、《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当事人双方当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根据《劳动法》第2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289号第20条规定,本条中的“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
的”,是指已有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同意续延的,并非指原固定工同意而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换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5、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354号第2条规定:“在用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指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法律条文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情形、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以上规定,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10年以上,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10年的,即使其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将“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解释为“是指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的达到10年,说明劳动者只要在同一用工单位连续工作10年即有资格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就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是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达成一致,都同意延续签订合同。仅仅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存在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为只要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单位就必须与自己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认识忽视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的延续签订合同”这一前提,实际上若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不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了多少年,用人单位均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如果具备了上述条件,劳动者一经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否则,劳动者有权提出劳动仲裁或诉讼,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因此,认为只要劳动者一方意愿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不同意就可以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种观点,都是片面的、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但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自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不受“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限制。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中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有固定工转换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即可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期限的劳动合同。由此看出,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均出于自愿,无论何时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此种情况订立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任何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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