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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事实劳动关系法律保护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84次 发布时间:2021-06-25

【劳动关系】 我国事实劳动关系法律保护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我国倾向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进行法律保护,但相关法律也表现出不足的方面。以下笔者就我国事实劳动关系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做简要分析。


1、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随后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了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式劳动关系,即适用劳动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进行赔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这只是一种事后的监督措施,并且要用人单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很难起到事前防范的作用。如果让劳动者自己去举证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恐怕也有很大的困难。而且究竟怎样赔偿,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还是补偿性赔偿以及赔偿的标准如何均没有涉及。


2、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以看出本规定只承认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而针对那些无效劳动合同和双重劳动关系导致的事实劳动关系则没有规定。


3、2005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者本身就属于一个弱势群体,如何让他们去举证用人单位的一些情况,显然就是一个难题。


4、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随后为了避免一部分劳动者为了获取双倍工资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发生,还给用人单位一个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当然,用人单位需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同时还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过这些规定,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成本,将有利于规范单位的用工行为。但问题是如何对用人单位加强相关劳动法律学习,把违法成本减少到最低,一旦出现违法行为,劳动监管部门如何督促其纠正。而且,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也没有把无效劳动合同和双重劳动合同作为一种事实劳动关系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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