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知识】现代市场经济基本特点及其对担保物权制度的要求
市场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刚刚起步,但是,中国发展市场经济不可能像英、法等国一样,从原始的资本积累开始。我们处在这个时代,必须中途切入,直接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因此,我们设计法律制度,也必须从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出发,就担保物权制度建设而言,尤其应注意现代市场经济的以下特点:
交易的普遍化和信用化
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是资源的普遍商品化。在农业社会中,各种物质和精神的需求,主要通过自给自足的形式得到满足。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需求的满足则主要通过市场而实现。市场越发达,资源的商品化程度越高。商品交易越来越成为每一个人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现代市场经济,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一种信用经济。所谓信用,是指一定利益按照一定的条件而进行的暂时让渡。银行将款项贷给借款人,约定在一年以后偿还,并支付利息,其与借款人之间的交易就是一种信用交易。厂家向商店提供商品,约定在商品卖出后支付货款,厂家与商店之间的交易也是一种信用交易。商店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约定分期支付商品的价款,商店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同样是信用交易。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尽管直接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简单交易形式仍然存在,但是,信用交易则成为某些领域的主要形态。信用交易的基本特点是一方当事人要先让渡一定的利益,而作为该利益对价的、由他方提供的利益则需要等待一定的时间才能实现。由此,便产生一种风险,即已提供一定利益的一方可能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不仅预期的利益不能获得,甚至已经给予的利益也不能收回。银行在做出贷款后,如果对方不履行借款合同,则银行不仅不能获得木金加利息,而且,其支出的木金也可能追不回来。信用交易的这一特性决定,交易安全不仅关系交易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可能因信用交易中的多米诺骨牌效应而危及整个经济的安全。由于信用交易形式的普遍存在,因此,对担保的需要也就越来越人。
当事人在进行交易时,总是希望交易能够迅速完成,交易的目的能够尽快实现,在交易过程中不必投入大量人力消耗和成木支出。交易越多,这种愿望就更强烈。交易的普遍化和信用化决定,担保制度的设计必须适应高速运转的市场经济的要求,必须能够为当事人便利地采用。如果担保物权的设定、维持和实现过于复杂,成木过高,当事人就只能是:要么担心交易的风险过高而放弃交易;要么,放弃设定担保物权,而直接进行无担保的交易。其结果不仅会影响市场经济的效率,而且,也可能影响交易的安全。担保制度本身也就可能形同虚设,尽管有严密详细的规定,但没有人会遵守这些规定。
财富的抽象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社会总财富中,抽象的财产的比例越来越高。所谓抽象的财产,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象征性财产,包括各种通过合同、票据、股票、提单等债权书证、股权凭证和所有权凭证等形式表示其存在的财产;二是无形财产,包括知识财产和商誉等非知识性无形财产。在现代社会的财产结构中,抽象性财产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财产所占的比例将会越来越人。特别是,由于市场交易的日益频繁和知识的商品化,债权财产和知识财产在社会财富的构成中,甚至有逐渐取得支配地位的趋势。社会财富结构的变化,对传统担保法提出了新的挑战。我们知道,从某种意义上说,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对财产的利用权。其中,用益物权是对财产使用价值的利用,担保物权则是对财产的价值的利用。因此,从担保物权的这一属性来看,所有有价值的财产都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传统的担保物权制度主要是基于社会财富的物质化假设而设计的,其重要的客体是有形的、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财产。这种假设在近200年前的法国民法典制定时期,与当时社会财富结构的现实状态是一致的,在100年前的德国制定民法典时,与当时社会财富结构状态也是基本一致的。但是,在今天,如果仍然严格根据这种假设设计担保物权制度,那么,必将会导致与社会财富的实际构成状况严重脱节,其结果可能是:一方面大量的财产不能实现担保化,另一方面,大量需要担保的交易不能获得安全的担保。在现代英美等国,债权的让与担保逐渐成为担保的一种重要形式,甚至有超过不动产担保的趋势。英国担保法权威古德教授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形动产和不动产的价值受市场行情的影响过人,因而其作为担保物反而缺乏安全性,相反,债权的金额是固定的,以债权本身作为担保财产,特别是汇票、支票等票据等债权,不仅安全性程度高,而且,设定、维持和实行担保权都极为便利。因此,逐步成为实际生活中普遍采用的形式。[l]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设计不能不考虑现代社会财产结构的这一变化。
商事交易的连续性和关系性
现代商事领域的交易,通常为基于一定基础合同而进行的系列交易,生产厂家与批发商之间,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往往有一项基本的协议,根据这一协议,批发商和零售商连续不断的从厂家和批发商中获得商品,如果要求他们就每一次具体的交易设定担保物权,必然造成交易成本过高,交易效率也会因此而受到严重的影响。如何通过合理的担保制度设计,降低交易成本,使连续的、关系性的交易能够高效率同时又高度安全地进行,也是我们在设计担保制度应当充分重视的问题。
交易形式的多样化
随着计算机革命和通讯技术的高度发展,交易形式也发展了重人的变化。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签订合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网络技术的发展,不仅使计算机网络成为一种交易的手段,而且,也成为一种最大的综合市场。人们可以直接在网络上购买商品,支付价款,实现权利的转移。在另一方面,各种计算机欺诈行为,特别是利用网络交易进行欺诈的行为也越来越多。如何保证网络交易安全,建立网络交易的担保体系,不能不说是对中国担保权制度设计的一大挑战。
经济活动的高度专业化
现代经济是建立在高度发达的社会分工和专业化协作基础之上的。专业化产生了前所未有的效率,但同时,也使得社会经济体系变得异常的脆弱。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专业化分工协作,产生了经济实体之间的相互依赖。每个企业,每一个经济实体,尽管有自己独立的利益,但是,每个经济实体又是社会分工体系中的一环。例如,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电视机买卖合同,如果甲的电视货款不能如期获得,就没有资金购买生产电视机的材料,此时,甲与丙、丁等一系列的企业签订的电视机买卖合同,就不能按时履行,于是,乙与甲的一个合同未履行,便可能造成甲与丙、丁等一系列的合同得不到履行,还可能造成丙、丁等与其自己的客户之间签订的更多的合同不能履行,这种反应还可以无休止地进行下去。这就是经济生活中所谓的多米洛效应。这也是现代担保物权制度设计中不能不考虑的因素。由于多米洛效应的存在,某一债权不能实现,其结果往往会造成一系列的债权都得不到实现。一个企业破产,往往会造成一系列企业的连续破产。一件交易受阻,往往会造成整个行业、部门、甚至整个国民经济的萧条。基于这种考虑,现代财产权制度中,普遍将交易安全,或称动态的财产安全,放在更为重要的地位。在罗马法中,有所谓“任何人不能转让自己没有的东西”的法谚,在法国民法典中,则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为适应现代专业化经济发展的需要,各国立法普遍演化出一套完善的善意第三人保护制度。财产权变动领域,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承认权利变动公示的公信力,还出现了所有权不得击破租赁等原则。在担保物权法律关系中,往往涉及到静态的既得财产权和动态的交易安全利益的冲突,如何处理这种冲突,似乎也是现代担保物权制度不可回避的问题。
市场的国际化
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统一的国际人市场已经形成。目前,我国已经加入WTO,我国企业、经济实体与外国企业、经济实体之间的交易会越来越多,各种新型的担保制度也将在这些经济交往的过程中频繁地使用。如何实现中国担保物权制度与国际通行担保物权制度的衔接,更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