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国 内 旅 游 委 托 合 同
合同编号:
旅游者姓名:
旅行社名称: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根据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办理旅游活动中的有关事务,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委托授权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本次旅游活动的有关事务,由乙方为其代理预订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导游事务或者由乙方直接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第二条 旅游内容
1、 旅游线路名称为 。
旅游活动出发时间为: 年 月 日。结束时间为: 年 月 日。
按惯例,出发和返回日各按一日计算,共计 天 夜。
2、 行程安排详见《旅游行程表》,《旅游行程表》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合同组成部分,游客应仔细阅读,不详事宜请咨询乙方接待人员。
第三条 预定旅游项目及费用
项目明细数量备注时间限制
景区
门票
住宿
餐费
交通
其它
旅游
服务费代办手续费
导游服务费
按人数计算为:成人 x 元/人,儿童 x 元/人;
费用总额: 元 元。
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应一次性付清以上代收代付费用总额。
第四条 非项目费用 甲方按第三条约定支付的费用,不包含以下内容:
1、 各地机场建设费和燃油附加费。
2、 旅途中发生的个人餐饮、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行李超重费、寻回个人遗失物的费用、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3、 甲方个人保险费: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等。
4、 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
5、 其他非第三条所列项目的费用。
第五条 乙方服务标准约定
1、 乙方要勤勉地为甲方处理委托事务。
2、 乙方为甲方直接提供的委托事务,应当符合本合同的约定,本合同未约定的,可以参考《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导游服务质量》等国家、行业标准与行业惯例。
第六条 转委托
1、 乙方可以根据旅游活动的实际情形,转委托至其他具有合格资质的旅行社服务;
2、 乙方及乙方的委托人可以根据旅游活动的具体情形,多次再转委托,直至能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务。
3、 乙方及转委托的各受托人仅就自己选任受托人的选任和指示承担责任。
第七条 甲方义务 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 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本次旅游活动,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必须真实有效,联系电话或传真须是经常使用或能及时联系到的;
2、 由于旅游活动有一定风险性,甲方应有安全防范意识,特别是家长应谨慎履行对随行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3、 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4、 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风土人情;
5、 甲方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6、 对《旅游行程表》安排的游客购物,甲方应自行对购买的商品品质、式样和价格负责。
第八条 乙方义务 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 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2、 乙方应按《旅游行程表》安排甲方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不得强制甲方购物和其他自费消费;
3、 甲方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乙方不管是否负有责任,都应积极抢救,协助处理;
4、 乙方应当在旅游活动中,经常向甲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当日以及次日的旅游活动安排等,报告方式不限;
5、 旅游活动结束后,乙方应当向甲方报告整个旅游活动受托事务的处理结果;
6、 乙方应当根据诚信实用原则为甲方不宜泄露或公开的信息保密。
第九条 旅游意外保险
1、 乙方建议甲方自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为其代办。甲方应在缴纳保费时了解相关保险条列,并视为甲方已认可所投保之险种及乙方与承保保险公司所签保险代理协议的相关内容;
2、 甲方投保每人最高赔付额 元人民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乙方对甲方承担人身意外伤害责任的最终解决方案,乙方不再承担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赔偿责任。
3、 上两条款同样适用于乙方赠送给甲方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情况。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 因一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2、 旅游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应平等协商解决,不能影响旅游行程继续进行;协商不成,待旅游行程结束后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挟另一方满足其条件,否则因此而扩大的损失自负全部责任;
3、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行程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执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1、 若甲方取消本旅游行程,乙方应退回代收的剩余费用,已经发生的费用和产生的预订费用不能退回;如果甲方需要委托乙方向第三方退订,甲乙双方另行商议;
2、 在旅游开始前,乙方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参团人数过少不能成团而解除合同,可不负违约责任,但甲方已付费用可由甲方自愿选择退回、转同期其他团队或留等下一次出行。
3、 在旅游行程中由于乙方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本合同如无约定,参照国家旅游局1997年38号令《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乙方特别协助义务
1、 甲方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所需的属于乙方管理的各种资料、信息,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提供。乙方应当将本次旅游活动所涉及的资料,装订成册并存档;
2、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甲方的损失,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可以代理甲方向第三人索赔。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
1、 本合同未约定的,以《合同法》中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的规定为准。
2、 乙方以甲方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或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并明确告知了乙方受委托代理关系,该合同直接约束甲方与第三人。
第十四条 本合同其他约定事项:
1、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 时 分到
准时集合出发。如甲方未准时到达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队,视为甲方单方解除合同。
2、 甲方的委托代理人以甲方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与乙方签订合同的,甲方只要登上乙方指定的交通工具或参加到乙方组织的旅游活动中的,视为甲方对其委托代理人的承认。
3、
4、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甲方按照约定支付费用时合同生效。旅游活动自甲方登上乙方指定的交通工具开始,至旅游活动完成后甲方离开乙方指定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引发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甲乙双方也可以向乙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旅游行程表》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经办人:
电 话: 电 话:
通讯地址: 地 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