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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2019年义务教育入学报名61.133.142.153:8081/PSSEnrollService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308次 发布时间:2019-06-19

合肥市2019年义务教育入学报名http://61.133.142.153:8081/PSSEnrollService/portal/网上报名登记时间: 幼升小:2019年6月27日—30日 小升初:2019年6月22日—25日 2.报名对象: 2019年秋季学期即将升入一年级或七年级的市区新生,不含其他年级


为做好全市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提升教育服务能力和共享水平,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1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19〕1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深化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改革,切实规范招生行为,努力促进教育公平,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改革发展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加快建设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不断打造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之都提供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义务教育实行县(市)区(含开发区,下同)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为义务教育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实施及管理。市管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区统一管理。各县(市)区要切实承担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管理责任,统筹公办学校、民办学校、高等学校附属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严格规范招生方式管理。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本区域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学区划分、入学条件、报名时间、报名方式、招生入学咨询及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让家长和社会充分了解招生政策和入学程序。

  (二)依法依规原则。

  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等法规政策,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和市教育局“六个杜绝”等有关招生工作纪律要求。各学校须严格实行“阳光分班”,均衡编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各种形式的实验班、特色班等。按课程标准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要求,小学一年级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宣传中考成绩排名、“中考状元”和升学率。严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三)免试就近原则。

  免试入学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合肥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采取单校划片的方式,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班额规定、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学区划定后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学区的,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调整的指导意见》(合教基〔2019〕56号)进行调整。各公办学校要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划定的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违规招收学区外的儿童少年入学。

  三、招生办法

  小学入学年龄原则上为截至2019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必须是截至2019年12月31日年满6周岁。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升入初中。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报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自2019年起,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

  为稳妥推进招生入学报名工作改革,今年市区继续应用“合肥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报名登记系统”,按照“线下预审,线上登记校验,线上线下报名同步进行”要求,实行网上报名登记工作。

  (一)公办学校。

  1.本市居民子女入学。

  市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行“两个一致”(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独立产权房产地址一致)的招生入学办法。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到户籍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小学和初中报名登记依据材料主要包括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房产证等。四县一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由所在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2.随迁子女入学。

  随迁子女入学实行流入地政府和公办学校“两为主”招生入学政策。各县(市)区要积极稳妥地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保障符合政策条件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学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证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报名,并提供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的居住证(居住证截至2019年8月31日满1年)、经商办企业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劳动合同,以及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

  3.住房租赁人员子女入学。

  各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75号)规定及所制定的实施办法,统筹安排住房租赁人员子女入学。

  4.农村留守儿童入学。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合肥市贯彻落实安徽省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行动实施办法》(合民〔2016〕421号)要求,切实摸清底数,加大关爱力度,确保辖区内适龄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乡镇寄宿制学校要优先保障留守儿童的住宿需求。

  5.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一人一案”落实好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要按照县(市)区确定的学区范围,接收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任何学校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符合随班就读条件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各县(市)听障儿童少年入学,原则上在本县(市)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智障儿童少年在本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辅读班就读或在学区内学校随班就读。对不能够到学校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一生一案”实施送教上门工作,并为其建立学籍,纳入学籍管理,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6.其他儿童少年入学。

  (1)引进人才子女入学。按照《关于修订〈合肥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接受基础教育保障办法〉的通知》(合人才〔2019〕10号),保障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2)境外人员子女入学。华侨、华人、港澳台胞人员子女和外籍人士子女分别须县(市)区侨(台)务部门、外事部门出具证明,由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3)房产和户籍不统一的适龄儿童少年,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由房产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4)适龄儿童少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与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入学政策:

  ①父母一方户口不在我市的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另一方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②父母离异的适龄儿童少年户口与人民法院或者民政部门认可的抚养人(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③父母均为现役军人或公派出国人员的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④在我市的现役军人子女,在本行政区内实际居住;

  ⑤烈士子女。

  (5)西藏山南地区初中代培班学生入学。合肥三十五中承办西藏山南地区初中代培班,招生人数40人以内,具体招生办法按照省教育厅和西藏山南地区相关规定执行。

  (6)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7)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至本行政区内,随迁子女需要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二)民办学校。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方式管理,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各民办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坚决防止冲击生源地招生秩序。要根据免试入学原则和批准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合理设置招生范围,招生方案报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学校依据招生方案制定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含有违法违规内容,向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可采取电脑随机派位等方式进行招生录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教育管理。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在所属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结合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和全市义务教育三大提升工程,强化政治意识和大局观念,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层层抓落实,主动发现并化解热点问题,加强对境外课程的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和公开、公平、公正。要加强对控辍保学重点群体的监控,落实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制度。要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8〕53号)精神,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帐,认真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确保做好控辍保学工作。适龄儿童少年未按《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要协助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同时加快中小学校规划建设,有效增加学位供给,满足城镇义务教育学位需求,杜绝产生新的大班额。

  (二)严格执纪问责。各县(市)区和各学校要完善招生管理办法,建立招生公示制度,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招生结束后,按照隶属关系,教育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逐校排查工作,重点排查曾经发生违规招生的学校,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市教育局将继续紧盯招生重要时段、重点环节,通过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暗访等方式加强监管,坚持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核实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对于违规招生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区域或公办学校,视情节轻重约谈有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撤销荣誉称号、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并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给予不低于招生计划10%的比例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暂停招生或年检不合格等处罚。对于违规的校外培训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吊销相关证照等处罚,并纳入民办教育管理信息系统黑名单,计入年检考核内容。市教育局将规范招生情况纳入2019年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教育发展)内容,按区域内学校违规招生次数累计情况进行考核。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各地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

  (三)营造宣传氛围。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与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通力合作,充分、深入、细致解读当地入学政策。义务教育学校要在学校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本校招生区域范围和报名入学条件。小学要面向高年级学生及家长宣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招生录取等“三项改革”和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政策,增强学生和家长对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了解和把握。深入农村贫困地区,积极宣传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各县(市)区要着力宣传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举措,宣传新优质学校创建和优质均衡发展成效,努力为每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创造条件。要引导广大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树立科学教育观念,把培养孩子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作为家庭教育的首要任务,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克服唯分数、唯升学的功利化倾向。提醒学生和家长不要听信任何机构或个人虚假宣传,以免造成不良后果。各县(市)区出台重大改革举措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加强风险评估,做好舆论引导,设立必要的过渡时限,给社会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确保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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