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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每所中小学校至少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

来源:新京报 浏览次数:39次 发布时间:2022-02-19

2月17日,教育部公布《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学校法治副校长的聘任条件、主要职责等。
据悉,该《办法》已经2021年12月10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同意,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年龄不超65周岁的退休人员也可被推荐
《办法》指出,所称法治副校长,是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推荐或者委派,经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聘任,在学校兼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的人员,适用于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统称学校)法治副校长的聘任与管理。
《办法》明确了担任法治副校长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等派出机关遴选、推荐担任法治副校长在职工作人员,应具备一系列条件,包括政治素质好,品德优秀,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有较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与法治实践经历,从事法治工作三年以上;身心健康,热心教育工作,了解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的身心特点,关心学生健康成长;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交流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同时《办法》明确,符合上述条件,年龄不超过65周岁的退休人员也可以经推荐担任一个任期的法治副校长。
每校至少配备1名,聘期三年
《办法》要求,每所学校应当配备至少1名法治副校长,师生人数多、有需求的学校,可以聘任2名以上5名以下法治副校长。根据工作需要,1人可以同时担任2所学校的法治副校长。
同时,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派出机关建立法治副校长人员库,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入库并动态调整。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参照就近就便的原则,从人员库中自主或者根据统一安排选聘法治副校长,经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聘任人选。
据《办法》,法治副校长由所聘学校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任职前应当接受不少于8学时培训
根据《办法》要求,法治副校长履职期间协助开展六个方面的工作,包括开展法治教育、保护学生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参与安全管理、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指导依法治理、指导协助学校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等。
同时《办法》指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派出机关制定法治副校长培训方案和规划,并纳入教师、校长培训规划,安排经费对法治副校长开展培训。法治副校长任职前,应当接受不少于8学时的培训。
此外,派出机关应当将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纳入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明确为考核内容,学校作出的工作评价以及法治副校长的述职报告等应当一并作为考核其工作、晋职、晋级和立功授奖的重要依据。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区域内法治副校长的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法治副校长,应当予以表彰、奖励或者会同派出机关联合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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