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一)2013年4月,因借贷纠纷,申先生的一套房屋被当地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当年10月,经房屋中介介绍,王小姐在明知该套房屋被查封的情况下,依然与房主申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以20多万元价格买下了申先生的这套房屋。签订协议当天,王小姐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4万元。等到了协议约定的交房时间,申先生的房屋仍未解封,王小姐则拒付其余款项。同年12月初,该房屋仍未解封,面对无法过户的房屋王小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并要求申先生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受案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处房主如数返还买家4万元定金。
(二)张先生去世后。在北京市海淀区留下了一套房产。三个女儿为了争取这套房产的继承权,现在打起了官司。肖先生欲购买该套房产,但又不知道该向谁买,同时也担心买下来的话是否会有什么风险。于是,他就此事向律师咨询。
律师解析
在案例(一)中,大家一定会很奇怪:不是说定金是适用“双倍返还”的规则吗?为什么这个案件中,法官只判决返还本金4万元,而并未加倍呢?原因就在于,王小姐与申先生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是无效的。而无效的原因,就在于购买的房屋是已经被法院查封了的。
而法院查封的目的,就在于限制其进行房屋的转让。法院既然依法禁止该房屋转让了,该房屋当然不能作为合同的标的。况且,王小姐在明知到房屋已经被查封的情况下,依然与肖先生签订合同。其主观上是存在过错的。因此,她无法要求肖先生赔偿自己的损失。
案例(二)中,张先生遗留的房屋同样也是不能转让的。因为这个房屋由于三个女儿的争执,其权属处于不确定状态。只能等法院判决后,房屋的权属确定了,该房屋才能转让。肖先生如果现在冒险与其中一人签订了买房合同,不但面临无法过户的风险,而且还有可能被其他人追究责任。
法条链接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