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的规定,离婚案件的法院通常为的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那么,如果一方想,而另一方却不在其户籍所在地,也没有经常居住地,并故意躲避不见,必然给作为的起诉方造成很大的麻烦。在本律师的离婚案件中,就遇到了这样一起案件,在接受了的委托后,通过向当事人详细了解情况及多方努力,最终找到了能够在原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的证据,成功的帮助了当事人解决了多年的婚姻束缚,并省去了当事人长途跋涉前往异地法院起诉的麻烦及顾虑。
法律规定,下列情况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
2、 对下落不明或的人;
3、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
4、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V-Next 深交所创新创业投融资服务平台
创业邦 - 关注创新经济及其推动者
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百度作家平台-一站式AI小说创作与投稿平台
茶杯虎 - 发现好电影,分享新乐趣
豌豆PRO-全网影视聚合搜索
许搜 - 网盘资源搜索神器
可乐影视
嘉科网络
金点子
诺云直播网
多彩往拍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