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岁的廖先生起诉称,1990年3月16月,他与僱女士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双方未生育子女。2006年4月5日,僱女士以外出工作为由离家出走,廖先生经多方寻找,僱女士至今下落不明。廖先生将僱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与僱女士离婚。
庭审中,廖先生称,僱女士和他相识后,并没有如实告知其年龄和身份,婚姻登记是僱女士拿着双方的材料一个人回其原籍办理的,后女方经常外出直到离家不归下落不明。
法院公告后,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中发现,上僱女士的年龄改动过。廖先生无法提供僱女士的身份情况,经调婚姻底档亦无法查明僱女士身份。
法院经审理认为,廖先生与僱女士登记结婚时,廖先生本人并未到场,是由僱女士一人办理,现双方结婚证上僱女士的出生日期有明显人为改动痕迹,经调取原始档案,僱女士的出生年月与结婚证上记载不符,也未有僱女士身份情况的明确记载,廖先生亦无法提供僱女士的具体身份情况,现被告主体不明确,法院裁定驳回廖先生的起诉。(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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