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杨女士与周先生于1987年同居生活,1989年1月3日补办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存续,双方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生育子女四个,即长女周英(22岁),次女周艳(21岁),三女周琴(19岁),长子周金(17岁)。周先生于2001年外出务工,至今未与杨女士及其家人联系,查无音讯。2010年5月,杨女士诉求与周先生离婚。
威信法院缺席审理后认为,杨女士与周先生自愿登记结婚后,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好及家庭关系,2001年周先生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致使夫妻长达十年之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杨女士诉求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其次,为了能让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在周先生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双方所生未成年子女周金由杨女士抚养,周先生每年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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