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曾活龙因与妻子感情不合,两人于2008年9月5日晚约定数日后办理离婚手续并写好协议。被告人曾活龙想提前受让离婚协议中约定的7万元煤矿股份,但其妻子坚持必须在办理离婚协议后才可以转让股份,两人遂发生争执。此时被告人曾活龙心生怨气,回到家中用打火机先将一楼楼梯下晾晒的衣服点燃,然后上二楼主卧室,点燃衣柜里的衣服,接着将对面客房里的床铺点燃,最后用袋子提着客房里早已打好包的衣服,并顺手将客房里一把水果刀插在腰间,随即下楼逃跑。这时,一楼楼梯间已经燃起大火,被告人曾活龙的岳母和妻弟见状便拦住被告人曾活龙,质问其为何防火。被告人曾活龙急于逃走,手持水果刀与妻弟扭打,其妻弟的脖子被掐出血痕。其岳母在劝架时右手背、左手上臂被刺伤。后经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曾活龙放火导致该栋房屋三处被点燃,烧毁财物价值17510.20元。另查明,该房屋属连排建筑,起火时隔壁均有人居住。被告人曾活龙归案后,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活龙因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与妻子发生争执,故意纵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本案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曾活龙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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