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
法院在是否应当受理该案的问题上产生两种意见。根据《》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但女方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婚后怀孕的情形是否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的范围呢由于对此法条的理解不同而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的规定,所谓“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况主要包括:(1)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2)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的;(3)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4)一方对对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在本案中,王某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尚未确立时,男女双方之间并未产生间的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属道德问题,不属法律问题,所以,此种情形不属确有必要受理的范围,所以,的起诉法院不应受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其本意应理解为男方和女方双方行为而发生的怀孕、分娩,不应包括女方和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的怀孕、分娩的情况,否则,对男方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女方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分娩,存在严重过错,也是对男方感情的严重伤害,在此情况下再剥夺男方的离婚,既不人道,也容易导致矛盾的激化,而且与法律保护妇女的本意相违背,所以,应赋予男方的权利。
本人基本赞同后一种观点,但同时认为,如女方在结婚前与他人有性行为并导致怀孕或婚后与他人有性行为导致怀孕的,且男方已知女方怀有他人小孩的,应当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一年内不得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