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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74次 发布时间:2021-07-16

【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①。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实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和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
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规范的劳动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有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必须假如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而另一方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者质量给副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其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与劳动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即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中。劳动过程是人与物、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生产过程。
2. 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②。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将其劳动力使用权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就本质意义来说是一种人身关系;用人单位又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物质待遇,劳动关系又同时一种财产关系。
3. 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劳动关系通过劳动合同建立,是一种平等关系;然而在实现上又具有隶属性,即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
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定书面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同样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但由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如果又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依法维权上就会遇到障碍,很可能因此遭受损失。单位亦同!
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不具有从属性的法律关系③。它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双方可以都是自然人,双方也可以都是单位,还可以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单位。一方不需要加入另一方,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提供劳务而发生的民事关系。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双方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是抽象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是活劳动,是一种劳务行为。比如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加工方与雇主之间就是一种劳务关系。
2.劳务关系的内容和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合同法》。
3.劳务的提供者自主管理,自由支配劳动力。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自行承担风险。劳务的需求者一般仅享有劳动成果,不对劳务提供者进行管理与控制。劳务的提供者与需求者之间是一种经济关系,劳务需求者只关心劳动成果,而劳务提供者仅需对劳动成果负责,提供劳务的一方取得报酬是以劳动结果为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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