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傅某与崔某婚后半年,傅某获其所在公司送其出国培训半年的机会,但前提是有人为傅某提供担保,担保傅某从培训回国之日起继续为公司工作满两年,如傅某在回国后两年内辞职,公司有权要求担保人对傅某出国培训的全部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金额高达几十万元人民币。傅某的父母兄妹在农村,无担保能力;崔某在事业单位工作,月薪仅1000余元,但公司基于崔某与傅某是夫妻,崔某对傅某的高收入享有共有权而认定崔某有担保能力,同意由其担保,傅某因此获得出国培训半年的机会。
傅某培训完毕回国后一周,即向崔某提出离婚并分居,半年后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此时距担保期间届满尚余一年半。崔某担心离婚后傅某向公司辞职,使自己承担巨额担保责任,遂提起反诉,要求傅某向其提供反担保。
律师回答:
反担保归根到底是财产问题,即傅某能否以其分得的共有财产向崔某提供质押担保;反担保仅发生在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即崔某与傅某之间,并不涉及担保权人等第三方。
相关法律知识:
1.从反诉的特征讲,反诉与本诉必须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有牵连关系。
2.从反诉的作用讲,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