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存货人与保管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订立的,规定双方所享有的主要权利和承担的主要义务的条款,是合同的内容,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检验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的重要依据。依一般理解《合同法》第386条所规定的仓单的有关事项,都应当为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但是,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又不能局限于此。《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货物的品名或品类;
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时间;
8.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
9.合同的有效期限;
10.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据此,结合我国仓储营业的实践,我们认为,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双方当事人名称;合同编号;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时间;仓储物的品名、种类、规格;仓储物的数量;仓储物的质量和包装;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货物保管条件和要求;货物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时间;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保管期限;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争议的解决方式;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他违约事项;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