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体上,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主体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者是指在法定的劳动年龄限度内,具有劳动权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而在劳务关系中,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劳务的提供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劳务提供者的资格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限制,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受劳动法律法规的限制,如年龄方面的限制等。
在主体之间地位上,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即在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由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定。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而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无论在合同签定前或者合同签定后,地位都是平等的。
在劳动内容上,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也有一定的区别
著名法学家史尚宽先生在《劳动法原论》中指出,劳动关系要求劳动者提供的是过去的过程,劳务关系中,要求提供的一般具体是劳动成果,但这一区别不是绝对的,因此,有学者指出,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提供物是物化或者非物化的劳动成果;而按照劳动合同的要求,劳动者只需为用人单位实施一定劳动行为即可。
在生产资料的使用上,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也存在着差别
在劳动关系中,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前提下进行社会劳动,劳动者所使用的工具或者其他生产资料由用人单位提供;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动提供方须使用自己的生产资料或者工具为其他人提供劳务。
在费用计算上,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在劳务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受民事法律规范的约束,其数额确定需遵循着商品定价规则,即成本加合法利润,其支付方式是一次或分次支付;而劳动者的工资分配原则适用的是按劳分配的原则,此外,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在最低工资制度,工分支付制度方面有一些的规范,即国家通过立法直接干预工资分配,但对于劳务费用,国家则不采取直接干预的办法,这也体现出劳动法是法律直接干预经济生活的产物的本质特征。
在适用法律上的区别
劳动法律关系是依据劳动法律规范产生的法律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而劳务法律关系是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产生的关系,受民法调整。在劳动关系中,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劳务法律关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在劳动关系中,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了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劳动者属于工伤事故,劳动风险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在劳务法律关系中,如果劳动者受到意外伤害,则不能属于工伤,不能依照劳动法律规范来解决,只能依照民事法律规范来解决。